电子秤使用知识问答
电子秤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实行型式批准与强制检定双重管理。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在使用前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才能够正常的使用,每年还需定期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有效期接着使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购买电子秤时,一定要查看产品说明书里面是否标注型式批准标志“CPA”和编号。“CPA”标志如下图所示:
答:强制检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答:若使用的电子秤是用于贸易结算,就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若使用的电子秤是用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质量控制、家用、教学用等,就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答:①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秤的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数、最大皮重值、自律性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等。
②出厂铅封必须完好(粘贴的纸封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金属铅封。铅封不能破坏和拆下,铅封破坏后,合格即失效。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
答:如果新买的电子秤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虽然有出厂“合格”标识,但必须先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才能够正常的使用,每年还需检定。
答:按照注册账号、备案申请、申请检定的流程办理。如注册账号有疑问,请致电海易办热线,或者通过下述链接加入qq群聊【海南省强检平台】,联系技术人员处理账号信息;如备案申请有疑问,请致电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88255845;如需了解检定进度,请致电三亚技术所88354536。
答:不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答:不可以。改装电子秤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当电子秤出现功能不正常或称重不准确时,应送至原厂家或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去修理,修理后的电子秤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才能够继续使用,每年还需定期检定。此外,“公斤”调为“市斤”也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