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1997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对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由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内量值的依据、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计量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上海市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计量行政部门)是本市计量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各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计量行政部门应该依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规划的要求。
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设置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设为在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内。
区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报告。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按时进行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技术状况,保障正常工作。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损坏或者原执行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修订等原因,需要拆卸或者改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一)废除区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区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废除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由设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机构提出申请。
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予以废除的,通知申请部门或者机构,并予以公告。
设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有完善的保存、维护、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制度和操作规范。
存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场所,其环境和温度、湿度以及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程度应当满足一般工作的需要。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